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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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蒙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蒙因竊盜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前開各案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10年4月3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660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11月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10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檢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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