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惠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惠琪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8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聲請書(詳附件)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