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460號
原   告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吉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燕雀卓信邦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
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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