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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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601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非訟代理人 謝明穎 相對人 萬學義
楊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萬學義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萬學義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萬學義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9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12月7日起至114年12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萬學義於84年12月19日邀同相對人楊美娟向聲請人借用2,450,000元,借款期限至104年12月19日止;另相對人萬學義於92年3月5日,約定透過設於聲請人南都分行「3A優勢帳戶」第000000000000號,就借款人中長期擔保貸款已攤還本金於約定限額內再予借款,並邀相對人楊美娟為連帶保證人,約定自92年3月5日起至104年3月5日止。相對人萬學義又於93年12月31日申辦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約定以聲請人所發之現金卡為工具且開設相關帳戶循環使用,上開借款均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9年4月19日起未繳納借款本息、自97年5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現金卡本息,尚欠本金共1,053,89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信用貸款契約影本1件、3A理財房貸借款契約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四、經查,相對人楊美娟非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應予駁回;聲請人其餘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60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555│建│1317.60│10000分之122│├──┴───┴────┴───┴──┴─┴────┴──────┤│重測前:永康段91-21地號│└────────────────────────────────┘┌───────────────────────────────┐│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60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材料及│一││單││││號││││層│計│位│範圍││││││房屋層數│││││├──┼─┼──────┼────┼────┼─┼─┼─┼───┤│001│23│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七層樓房│13│13│平│21分之│││5│正強里四維街│康市自強│鋼筋混凝│.7│.7│方│1││││51巷5號底一│段555地│土造│7│7│公│││││層之1│號││││尺││├──┴─┴──────┴────┴────┴─┴─┴─┴───┤│共同使用部分:自強段23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90││重測前:永康段6339建號│└───────────────────────────────┘┌──────────────────────────────────────┐│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60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2│28│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七層樓房│67│67│平│鋼筋│5.│平│全部│││9│正強里四維街│康市自強│鋼筋混凝│.4│.4│方│混凝│66│方│││││43號5樓之2│段555地│土造│0│0│公│土造││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自強段23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6││重測前:永康段6395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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