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債務人 賴佳欣 代理人 鄭淑子 律師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獻全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99年7月14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經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債權比例總計35.12%),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不同意,餘之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皆逾期陳報不同意或未陳報,依法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57.34%),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5/6),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更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債權比例總計92.46%),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提出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足憑。
三、復查債務人任職於川展食品行,平均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18,000元,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4,400元等情,有員工在職證明書、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內頁影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低收入戶證明等件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具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3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32期,第1期至第8期每期清償6,601元,第9期至第32期每期清償11,1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319,208元。本院審酌債務人之配偶 張銘德 因犯罪受判處有期徒刑,於97年9月間入監執行,是聲請人於配偶受刑之執行期間須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 張徐斌 (86年7月0月出生,為繼子)、 張景媃 (00年0月00日出生)、 張盛翔 (00年0月00日出生),而張徐斌為極重度肢障,於91年間即入住怡安護理之家,養護費則由臺南縣政府全額補助等情,有戶籍謄本、張徐斌身心障礙手冊、怡安護理之家在院證明、臺南縣政府函、在監執行證明等件可資佐證,是債務人實際上須承擔家庭生活開銷與兩名子女之生活費用乙節,應堪認定。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加計低收入戶補助)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與子女之生活費用,每月共計支出20,200元,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與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合計23,497元【9,829+(6,834×2)=23,497】之標準,僅可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而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參以債務人考量因兩名子女仍就讀幼稚園,安親花費較高,俟子女就讀小學後,預估教育費用將可減少,自第3年起提高清償金額,且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四、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每月必要開支過高,且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無法同意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係指債務人願意盡最大之還款誠意,將每月收入減去必要支出後,不再做非必要性開銷,將剩餘金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而必要支出項目除參酌政府所公布之最低生活標準外,尚應考量債務人之職業年齡、健康、家庭狀況、受扶養權利人之身心、財產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而不在於還款成數之高低,此亦為本條例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建與更生機會精髓之所在。又其個人支出縱逾政府所公佈最低生活標準,是否即可認為債務人未盡力償債,非可一概而論,仍須於個案上審視各項支出是否有與其生活上、職業上顯然無關之花費,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債務人實際上並無人可分擔家庭生活開支或子女之扶養費用,業如前述,且債務人所列舉之膳食、交通、醫療、租金、水電費用、教育、雜支等各項開銷,均僅足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確已展現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降低自身生活需求及未成年子女之受扶養需要,以提高清償金額。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五、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1)第1期至第8期:每期清償新台幣6,601元。││(2)第9期至第3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1,100元。││2、清償期間及方法:││(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3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32期,於每││期末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716,156元。││4、清償總額:新台幣319,208元。││5、清償成數:44.57%││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8期│第9~32期│├──┼────────┼─────┼────┼─────┼──────┤│一│京城商業銀行│85,636│11.96%│789│1,328│├──┼────────┼─────┼────┼─────┼──────┤│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3,433│24.22%│1,599│2,688│├──┼────────┼─────┼────┼─────┼──────┤│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3,998│7.54%│498│837│├──┼────────┼─────┼────┼─────┼──────┤│││四│第一金融資產管理│134,346│18.76%│1,238│2,082│││股份有限公司│││││├──┼────────┼─────┼────┼─────┼──────┤│五│台新資產管理股份│165,894│23.16%│1,529│1,571│││有限公司│││││├──┼────────┼─────┼────┼─────┼──────┤│六│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02,849│14.36%│948│1,594│││公司│││││├──┴────────┼─────┼────┼─────┼──────┤│合計│716,156│100%│6,601│11,100│└───────────┴─────┴────┴─────┴──────┘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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