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其權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陳萬興 被告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時效取得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7,9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詹培煌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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