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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