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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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26號
原   告  王映琇
訴訟代理人  楊月華
被   告  朱海蘭
       劉繼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
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墳墓兩座(下稱系爭墳墓)拆
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等語。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
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系爭墳墓占用系爭土地之
價額定之。而原告主張,系爭墳墓每座面積約5平方公尺,
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11頁)。則本件暫以原
告主張系爭墳墓占用系爭土地面積10平方公尺(計算式:每
座墳墓5平方公尺×2座=10平方公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又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930元,亦有公告土地現值查詢資料附卷足參
(見本院卷第19頁),以此為計算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9,300元(計算式:10平方公尺×930元/平方公尺=
9,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曾美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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