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18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潘居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潘居燕於民國96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7,217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9月
1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87,217元,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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