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3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水岸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施水岸竊盜,共玖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附件附表編號3竊得物品欄所載「 麥提莎 巧克力1包」應更正為「麥提莎巧克力2包」。
(二)附件附表編號5竊得物品欄所載「士力架杏仁巧克力1條」應更正為「士力架杏仁巧克力2條」。
(三)附件附表編號8行竊時間欄應更正為「104年11月17日7時7分許」。
(四)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監視錄影光碟1片」為證據。
二、核被告施水岸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為9次竊盜犯行,於時間上可明白區辨,足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前科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尚佳,竟因一時貪念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惟念其行為時已為76歲之高齡,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而所竊食品價值共計新臺幣797元,犯罪所生危害尚屬輕微,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未賠償告訴人三商行公司損失,暨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043號被告施水岸男7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水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行公司)經營之「美廉社賣場」內,乘店員疏未注意之際,陸續徒手自架上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價值共計新臺幣797元),得手後藏匿於褲子口袋內,未經結帳,即欲離開現場。嗣經門市人員清點商品發現短缺,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三商行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水岸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 陳韋廷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綦詳,復有翻拍之監視錄影畫面61張、被告全身照片2張、板橋三民二店竊盜附件1紙及系統交易明細表9張附卷可稽,是核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所犯先後9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檢察官侯驊殷附表:
┌──┬────┬─────────────────┐│編號│行竊時間│竊得物品│├──┼────┼─────────────────┤│1│民國104│麥提莎巧克力1包、金牌台灣啤酒1罐│││年10月19││││日7時1││││分許││├──┼────┼─────────────────┤│2│104年10│士力架杏仁巧克力1條、金牌台灣啤酒1│││月21日7│罐│││時3分許││├──┼────┼─────────────────┤│3│104年10│麥提莎巧克力1包、金牌台灣啤酒1罐│││月26日7││││時4分許││├──┼────┼─────────────────┤│4│104年10│太珍香蒜片豆干4包、太珍香軟心干1│││月27日7│包、麥提莎巧克力1包、金牌台灣啤酒│││時2分分│1罐、士力架杏仁巧克力1條│││許││├──┼────┼─────────────────┤│5│104年10│士力架杏仁巧克力1條、金牌台灣啤酒1│││月29日7│罐│││時3分許││├──┼────┼─────────────────┤│6│104年11│麥提莎巧克力2包、金牌台灣啤酒1罐│││月3日9││││時19分許││├──┼────┼─────────────────┤│7│104年11│麥提莎巧克力1包、金牌台灣啤酒1罐、│││月5日10│士力架杏仁巧克力1條│││時許││├──┼────┼─────────────────┤│8│104年11│滋露草莓巧克力1條、滋露奶油巧克力│││7時7分許│1條、金牌台灣啤酒1罐│├──┼────┼─────────────────┤│9│104年11│金牌台灣啤酒1罐、義美雷霆巧克力1│││月19日7│條、愛加NOUGAT巧克力1條│││時9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