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甘清洪 被告 李正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500元(計算式:美金1,800元x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2年2月6日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29.72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