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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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貴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貴福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貴福因犯妨害自由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黃貴福因犯妨害自由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名譽罪│妨害名譽罪│妨害自由罪│├───────┼─────────────┼─────────────┼────────────┤│宣告刑│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3年11月4日│103年11月5日│103年4月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2563號│103年度偵字第32563號│103年度偵字第15200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68號│104年度簡字第168號│104年度易字第10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5日│104年5月5日│104年10月30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68號│104年度簡字第168號│104年度易字第1077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8月4日│104年8月4日│10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