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告 林寶村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映廷 律師被告 羅滄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0建物「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欄關於「住家用、7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之記載,應更正為「辦公室、7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