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 張靜惠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 律師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2,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怡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