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2號原告梅洲混凝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被告 吳美琦宇宸 土木包工業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8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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