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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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黃文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罪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態樣、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刑度之外部限制,且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復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之意見,有本院詢問意見表在卷可按,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附表:受刑人黃文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28日13時1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9年10月8日11時16分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109年9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26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367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朴簡字第393號110年度朴簡字第1號110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9日110年2月20日110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朴簡字第393號110年度朴簡字第1號110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19日110年3月23日110年4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87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1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824號編號1至3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緝字第53號)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間某日至同年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679、6384、90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551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3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533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7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