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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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669號聲請人 蘇庚寅
蘇庚麟
蔡 蘇秀華
蘇秀汝
蘇秀誾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蘇庚辰 不幸於民國111年12月3日死亡,聲請人蘇庚寅、蘇庚麟、 蔡蘇秀華 、蘇秀汝、蘇秀誾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蘇庚辰於111年12月3日死亡,聲請人蘇庚寅、蘇庚麟、蔡蘇秀華、蘇秀汝、蘇秀誾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屬第三順位繼承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惟查,聲請人蘇庚寅於本院112年8月25日訊問時到庭陳稱:未去世前,醫院有發病危通知,親兄弟,送他最後一程等語;聲請人蘇秀誾於本院同日訊問時到庭陳稱:未去世前,醫院有發病危通知,我們全家包含繼承人蘇庚寅、繼承人蘇庚麟、繼承人蘇秀汝、繼承人蘇秀誾就去醫院,蘇秀華雖沒有去醫院,但他也知道等語;聲請人蘇庚麟、蔡蘇秀華、蘇秀汝於本院112年8月28日訊問時到庭亦均稱知悉被繼人死亡之消息即111年12月3日即已知悉該消息等語,顯見聲請人蘇庚寅、蘇庚麟、蔡蘇秀華、蘇秀汝、蘇秀誾於111年12月3日即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消息,當即知悉其等得為繼承,然其等卻遲至112年6月28日始以書面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聲請人聲明書狀上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所示日期可稽,顯已逾3個月法定拋棄繼承期間,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