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0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0047號債權人 林怡君 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佳昇 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郵存、集保之財產,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亦有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債權,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北市大安區及士林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此時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湯家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