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0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0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0251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郭亮富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未指明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顯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次查債務人設籍福建省金門縣,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盧烽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