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賢
呂耿嘉
陳嘉增選任辯護人 屠啟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051號、第3897號、第3914號、第3915號、第3956號、第4554號、第4622號、第5438號、第6806號、109年度偵字第10號、第11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游欣怡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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