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2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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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112號

原告 鍾玉燕

送達代收人 李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坤誼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正就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具體分割方法,逾期未補正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135分之1計算。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鍾玉燕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分割,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具體分割方法之附圖,則依前揭說明,就第一審裁判費用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前揭土地之交易價值,按原告之應有部分135分之1計算之,系爭土地面積為1630.18平方公尺,民國111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000元,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稽(本院卷第14頁),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萬4528元(計算式:7000×1630.18×1/135=84528,整數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既未提出具體分割方法,聲明亦載明分割方法容後補陳等語,實則本件聲明難認已為特定,是原告應具狀陳報系爭土地具體分割分法之附圖。

三、又本件被告人數眾多,原告應自行表列提出本件所有被告之清單,並製作完整之本件被告送達地址附表(並提出電子檔,表格格式化),如發現有發生繼承事件,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不得省略記事),並以書狀更正或聲明承受訴訟。另若部分被告已和原告取得分割協議,原告亦應一併陳報到院。

四、上開所提補正書狀及後附資料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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