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2019號
原告 潘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
張筑穎 律師
複代理人 洪宜辰 律師
鄭芷晴 律師
被告 崔燕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兩造均為台北愛河大廈之住戶及管委會委員,於民國109年7月8日召開管委會時,被告稱原告與被告配偶互動親密,委託被告配偶代買蚵仔,並於烹調後將料理成品的照片傳給被告配偶云云,刻意放大被告配偶僅熱心詢問住戶是否需要順手購買食材、原告僅係單純分享料理照片之正常互動行為,使現場開會之人有錯誤認為原告與其配偶有不正常關係外,由原告與被告配偶之LINE對話紀錄亦可見,兩人之相處模式與其他住戶無異。此外,被告將與配偶之爭執不當連結到原告與被告配偶之互動,認為原告介入其家庭,並使被告婚姻破裂而瀕臨離婚云云,惟原告與被告配偶僅如鄰居般正常相處,並無任何逾越之舉,被告挾以個人恩怨,將婚姻不美滿的主因嫁禍給原告,並在開會當時向多人如此陳述,惡意中傷原告清馨,原告為一殷實之人,也是一般女性,實無法接受此等評價及攻擊,甚感無辜、莫名,被告更刻意在原告配偶面前,稱原告搬進社區大樓後,應被告配偶邀約,屢屢至社區SPA男池泡湯、聊天,不守規約云云,惟原告搬進社區前,住戶間即時常不分性別,進入男女池聊天,顯見彼此感情融洽,然而被告刻意營造原告男女關係複雜之情,且多次向鄰居散布兩人有不正當關係之流言蜚語,使原告飽受折磨,承受莫須有的罵名,尤其是社區SPA男池泡湯部分,更嚴重侵害原告對外名譽,使原告長時間不敢使用社區SPA,深怕再次被誤會,或是夫妻感情破裂,甚為痛苦不堪,是以,被告散布不實言論,無端誹謗、貶損原告之人格及名譽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向被告請求20萬。並聲明:被告應給付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要旨:
原告所提錄影,顯見被告說明原告到男池泡澡為事實,在原告先生前面為顧及彼此顏面,只說原告到男池,事實是到男池只跟我先生共泡一池,兩造對質中,原告先生即已打圓場,被告為息事寧人只有放下不再提此,認為原告為捏造事實且違規在先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在管委會開會當時向多人惡意中傷原告與其配偶有不正常關係乙情,業據提出管委會開會影片及譯文等件為證,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者為原告主張之譯文內容被告之言論是否已構成誹謗,而侵害原告人格權,以下析述之: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加以判斷,而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判定。揆諸上開說明,名譽權之侵害必須為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過失意圖散布於眾或使第三人知悉其事,而造成他人客觀上之社會評價受貶損,始足當之。而行為人之言詞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觀之,倘行為人僅基於一時氣憤而為不適當之言詞,而未對他人在社會上之客觀評價造成減損,縱主觀上造成他人之不快,亦不應使行為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㈢、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7月8日召開管委會時發表系爭言論:「你破壞我家庭和諧嗎」;「這幾天跟溫先生已經吵到他跟我講要離婚」;「我覺得這已經涉入到,涉入到人家家庭」;「十幾年了,沒有人跟女生會像這樣子,跑到男池去泡,結果搞到後來變成男生也會跑到女池來泡」等語,並提出錄影光碟及譯文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屬實,惟依原告所提出如附表所示錄影光碟譯文,可見完整對話係被告於管委會會議上要求原告不應私下與被告配偶傳訊息或代買物品,被告本於其與配偶間相處互動過程而發表上開言論,且觀諸原告主張之系爭言論綜合兩造前後文義,雖有情緒性用語然未達使人名譽權受損之程度。而且,原告確有使用男SPA池之情事,亦為原告所不否認,因SPA池本有標註男池及女池,縱然是公共空間、並無隔間、穿著泳衣使用,但因SPA池已有分別標註不同性別,則被告就區分性別使用SPA池發表言論,仍係就社區公共事務討論,尚屬可受公評之事,雖其用語有針對原告行為評論,然依其用字遣詞亦未達使人名譽受損程度,是依前開說明,自難認系爭言論,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故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
四、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林宜宣
附表:
原 告:溫太太到處、到處、到處去跟住戶,去,到處去誹謗我的名譽,說,到處去誹謗我的名譽。
被 告:嗯,怎麼誹謗?
原 告:怎麼誹謗啊?今天,是溫先生主動他幫我買柯仔(台語),是他主動幫我買蚵仔(台語),你怎麼跟人家講的?被 告:你看又又講成這個這樣
原 告:是這個樣子啊。
被 告:溫先生講的不是這個樣子。
原 告:溫先生不是這麼說的。
委員 薛念祖 :我跟你講,這很簡單……
被告:我跟你講,我跟你講啦,即便,即便,齣,即便溫先生說要買,我跟你講,溫先生講什麼,不是你就一定要,一定要給他做,是不是,你弄到我夫妻吵架,今天我本來不想提的,你提了,弄到我夫妻吵架。
委員薛念祖:OK委員,這很簡單,就我來講這已經是過去式了,那以後這種事情就不會再發生了,gameisover好不好,就這樣,就也不用再提了,那至於說以後的話,就是兩造雙方當然也不要再出去跟什麼 鄭居 啊,講一些有的沒有的(台語),這很簡單,這件事已經結束了。
被 告:吵到現在,吵到現在都還沒結束。
原 告:她跑去跟朱太太講跑去跟(含糊不清)講到處講。
委員薛念祖:不是,因為這個是一些芝麻這個綠豆的事情。
被 告:不是芝麻綠豆的事。
委員薛念祖:對,你們兩個(含糊不清)
被 告:我跟你講喔,薛先生我跟你講,你先聽我講,如果今天我們都很好,喔我們都很好,你託他買什麼東西我都沒有意見,今天是你跟我處的不好,喔,見到跟仇人一樣就臭臉一樣,你是這樣子,我夫妻是一體的,你跟我先生好,跟我不好,你等一下要把我們拆掉。
委員薛念祖:OK我剛剛講過……
被 告:你破壞我的家庭和諧嘛。
委員薛念祖:不是不是...
委員A(坐在被告右方):你願意想說把這件事講清楚嗎,從頭開始,還是,還是像那個,像薛大哥講的一樣,就到此結束就好了,我們就。
委員薛念祖:沒有必要,因為這個東西還要……
被 告:我我我,我這幾天跟溫先生已經吵到他跟我講要離婚
委員薛念祖:不是,因為溫先生是當事人,他也是當事人之一,如果再請溫先生出面講,我覺得也沒有這個必要,好不好,因為溫先生是一個熱心公益的人我知道,我舉個例子,禮拜一的時候我在二樓跑步,我往下一看,溫先生就在那邊剪啊,剪那個椰子樹,他是個很熱心的人,他今天來講也許會隨便問一下,欸(含糊不清)我要出去買個東西,幫你買一下,你要不要吃啊?
被 告:我跟你講,這樣子都沒問題喔,今天,對,都沒問題。
委貝A:那是怎樣?
被 告:是因為她跟我相處就不好了。
委員薛念祖:不是麻。
委員A :你覺得點是在這?
被 告:對,對,點在這裡。
委員薛念祖:那以後就不會了好不好,那這點如果造成你們夫妻之間這個相處不太融洽的話……
被 告:我覺得這已經涉入到,涉入到人家家庭。
委員薛念祖:不是,沒有涉入嘛,怎麼會算涉,就是買一個東西,是溫先生因為我太太說...
被 告:買了以後,煮好以後,LINE給他看,所以我那天要求……
委員薛念祖:不是,我跟你講……溫太太,溫太太
被告:溫先生說那個齣,你們在管委會裡面討論的事情,你們就在公line上面,不要,不要有私line。
委員薛念祖Okok
被告:對不對?
委員A:他們買回來,各煮各的嘛。
被告:是啊。
委員A:那沒什麼啊。
被告:沒有什麼啊,煮完以後,煮完以後……
原告:我不是沒有付錢欸,我不是沒有付錢欸!
被告:那不是錢的問題,那不是錢的問題!
委員薛念祖:不要吵了,把事情解決。
被告:那不是錢的問題。
委員薛念祖:太太,就很簡單
被告:是不是,你現在聽懂我點在哪裡了吧?
原告:聽不懂。
委員A:那他只是幫忙買個東西。
被告:不是,我的點是,你跟我不好,你為什麼要我先生去幫你買東西?
原告:你先生自己幫我買的欽!
委員B(坐在被告左方):以後不準找溫先生買東西。
原告:奇怪欸,不把家裡煮的(含糊不清),氣死我了。
委員A:今天你可能覺得說你們之間有什麼,可是說不定她認為……
被告:沒有,沒有,臭著臉,怎麼沒有?
委員A:臭著臉啊?
被告:對啊,見到就臭著臉。
原告:等一下齣,等一下等一下,你們都認識我兩三年,等一下,我會跟誰臭著臉?我連 小豪 頭低低的,我都會說欸小豪(含糊不清),我一定打招呼,我會臭著臉就是因為那個人是臭著臉,我才會臭著臉。
委員A:其實有時候講開了,真的化解這個心結,這樣是最完美的啦。
委員薛念祖:因為大家畢竟都還是鄰居,以後還是要見面。
原告:吼!
委員薛念祖:那就很簡單,那至於說溫太太,就是私line的問題,以後就不會再發生,就跟你講,以後就是溫先生……
被告:薛先生我跟你講喔,還有,你們一搬進來,男池女池是有分開的,她都跑到男池去泡。
被告:還有,你們一搬進來,男池女池是有分開的,她都跑到男池去
(不知為哪位委員):他不是我,我不曉得。
被告:都跑到男池去跟男生聊天。我先生,其實我先生有叫我過去,我沒過去,十幾年了,沒有人跟女生會像這樣子,跑刭男池去泡,結果搞到後來變成男生也會跑到女池來泡。
委員A:所以你當時也在現場?
被告:我不常泡啊。
委員A:不常泡?
被告:我有看過她去男池泡,可是我不是每一次看到。
委員A:她是聊天嗎,還是?
被告:男池跟女池(含糊不清)...
委員A:男泡男,女泡女。
委員B:不要啦,你不要把事情延伸到太古啦。
被告:對阿,不是,我現在的意思就這樣子,就是一路上這樣這樣這樣子,為什麼關係會那麼好,就是這樣子來的。
委員B:OK好的,好啦以後大家都注意就好了,就大家都注意就好了。
委員薛念祖:反正就互相尊重,那好不好。
被告:還有,還有住戶在,有住戶在異議啦,就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