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2號

原告 黃仕明

訴訟代理人 黃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亞銘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查報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建物之市價、成交價格或房屋課稅現值等,及陳報房屋稅繳款書、房屋稅稅籍證明書或其他得以證明房屋價值之相關文件以資佐證,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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