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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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185號上訴人 黃勝家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黃世芳 律師 喬心怡 律師被上訴人 張凱鈞 訴訟代理人 顧慕堯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仲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2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黃雯惠法官朱漢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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