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淑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4年度聲沒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 布拜里 上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淑霞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70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布拜里上衣」1件係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王淑霞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70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布拜里上衣」1件,經鑑定結果認該貨品確屬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商標商品等節,有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102年11月28日鑑定證明書1紙、證物照片
1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份在卷為憑(見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7019號卷第11-13、19頁),足認前揭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依據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