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38號原告 陳帝源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被告 侯秀東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中關於附表建物門牌記載:「台北市○○區○○街○○○號4樓之1」,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街○○○號4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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