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19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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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19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3年度桃簡字第19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士申有限公司代表人鄭宗坤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0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士申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扣案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三所示之遊戲主機(含內建遊戲)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1項、第98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