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6號聲請人 許弘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莊琇蓮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2條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係低收入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法扶會之審查表、法扶會專用委任狀等件(本院卷第7至11頁)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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