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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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26號上訴人 許弘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莊琇蓮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對於民國
109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邱筱菱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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