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28號
原   告  許茂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春林 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
  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一年租金
  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原告起訴未於
  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原告應查報系爭地上權之地租金額(如無地租之約定,
  則應陳明相當於市價一年租金之金額及證明或估價文書),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㈡、提出屏東縣○○鄉○○段○○○○號之第一類謄本及其異動索
  引。
㈢、以書狀陳明本件訴之聲明並檢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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