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44號上訴人即被告普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幸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叁仟零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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