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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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70號聲請人 陳瑞和 (即三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三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四年二月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三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103年8月11日就任,應於104年2月10日前清算完結,惟因尚有債權債務仍清理中,致無法於上開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1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4年8月1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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