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郁芬被告王志維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王志維犯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字第2594號、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郁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王郁芬因被告王志維犯傷害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高等法院104刑保字第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犯傷害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2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業已釋放,有民國104年1月26日104刑保字第7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嗣被告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更二字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檢察官依法傳喚於104年6月23日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雖被告於104年6月26日具狀以罹患慢性牙周炎為由聲請延期執行,惟業經檢察官函覆不予准許,復經檢察官命警於104年7月11、12、13、14日均拘提未著,又被告現無在監在押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上開判決書、被告提出之刑事請假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等附卷可憑。另具保人經檢察官合法通知後,仍未於期限內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乙節,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通知送達證書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佐。顯見被告確已逃匿之事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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