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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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1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2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竊盜案件,其犯罪日期為99年3月5日,有本院99年度易字第477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查,係在附表編號1妨害性自主案件99年2月26日判決確定後所犯,不符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合處罰之要件,是檢察官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