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1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9年5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