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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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80號原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代表人 黃民芳 訴訟代理人 簡志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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