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737號債權人 黃紫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博璿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㈣提出帳號000000000000之戶名為吳博璿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