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19號原告 陳曉琳陳鳳梅
周豐年 陳鳳秋 陳鳳嬌 陳豐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
黃文菁 律師被告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8年4月29日下午4時宣判,惟被告於
108年4月23日具狀陳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5月11日所核發之106年度司執字第026289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中之執行名義㈡,前於105年2月16日讓與予第三人,是以,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暨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系爭債權憑證所載之執行名義的債權人是否仍均為被告?或已讓與予第三人?若已讓與予第三人,受讓人為何人?並請檢附相關讓與資料。若並未讓與予第三人,是否仍對於原告為請求?或同意拋棄部分債權而不行使?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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