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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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國華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華因強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4年6月確定,於民國93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28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㈡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22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嗣經撤回上訴後確定;㈢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0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57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10萬元、4年6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併科罰金10萬元,其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因撤回上訴確定,強盜部分則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1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上開㈠至㈣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77號裁定,就其中㈡之罪減為有期徒刑4月15日、就㈢之罪減為有期徒刑2月、就㈣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減為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5萬元,並就㈠至㈣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6月,於93年10月1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2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86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8月22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