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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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冒名李新安)指定辯護人甲○○律師右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撤銷。
理由
一、查被告乙○○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冒名應訊,經本院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犯盜匪等案件,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十年二月二十四日,業經本院同意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借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執行,堪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已消滅,自應將被告之羈押撤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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