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19號再審原告 李進財 再審被告 陳文澤 即寬文小吃店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57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王婉如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