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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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41號上訴人豐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義信 被上訴人 林隆盛
林濬維 林建國 陳美華 鍾金成 吳芙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計算式:800,
000元/人×6人=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