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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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賴彩畑受刑人何依苓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109年執字第11383號,壬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彩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彩畑因被告何依苓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 爰依 同法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情。
三、經查,被告何依苓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賴彩畑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書影本1紙、送達證書影本2紙、拘票暨報告書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紙,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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