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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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3款│3款│├─────┼─────────┼─────────┼─────────┤│犯罪日期│96年5月初某日│96年6月6日│96年5月初某日│├─────┼─────────┼─────────┼─────────┤│偵查機關年│彰化地檢96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偵字第││度及案號│7608號│5460號│8117號│├─────┼─────────┼─────────┼─────────┤│最後事實審│彰化地院96年彰簡字│彰化地院96年簡字第│彰化地院96年簡字第││法院、案號│第924號,96年9月28│232號,96年10月31│332號,96年11月22││及判決日期│日│日│日│├─────┼─────────┼─────────┼─────────┤│判決確定日│96年10月24日│96年12月3日│96年12月17日││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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