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733號

原告 賴浚曜 (原名 賴俊廷

被告 吳荏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2年1月9日寄存於臺南市政府第一警分局文化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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