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144號
原 告 乙○○
8號2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被 告 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張宗存 律師
陳振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8月5日上午十時二十分整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