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公分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提出
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榮鈞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及依該址
送達處所不能對傅榮鈞送達「債權讓與意思表示通知」之證明,
如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本件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為新台幣(下同)1,784,613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
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
二、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定有明文,故向公司法人送達,仍應向
法定代理人為之,聲請人並未提出「債權讓與意思表示通知
」已依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傅榮鈞戶籍地址送達而有不能
送達情事,自應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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