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調字第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昭峰 律師
相 對 人 松林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盧世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1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上午09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
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松林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同意於98年7月31日前將嘉義市○○段65、66、67、
  68地號(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上可拆式機器設備、電箱、木
  材板料搬離系爭土地。
二、相對人松林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願於九十八年八月一日將興
  建於系爭土地上建築改良物及其附屬建物全部連同第一款時
  間所定之後未搬遷之物,讓與聲請人或其指定之第三人。
三、相對人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5號擔保提存
  物(中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
  元,存單號碼:FC0000000)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取回。
四、兩造均拋棄民國68年8月13日簽定之嘉義市○○段295-6、29
  4號(現變更為嘉義市○○段65、66、67、68等號)內1000
  坪土地買賣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爾後均不得再就該土地買
  賣契約為任何主張。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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