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8號上訴人 賴文姝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武湖 等間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