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801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告  蔣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美珍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之要件。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
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對被告蔣美珍聲請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原告起訴
,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10元。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
10月24日對原告送達,惟原告迄今均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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